国防教育的主体

2019-11-28 13:18

国防教育的主体,是指国防教育的法定组织者、计划者、责任承担者和教育活动的实施、监督、检查者。我国《国防教育法》第二条规定:"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,是增强民族凝聚力、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。"国防教育任务繁重、责任重大,显然能够承担起这样重大责任的,不是个人或社会团体,而是国家。因此,国防教育的主体应该是国家。

    首先,国家的职能规定了国家是国防教育的主体。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,国家有对内和对外两种基本职能。其对外职能是"组织国防,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,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"。国家"组织国防"的职能表现为两个方面,一方面是组织和领导武装力量,构筑物质的防御体系;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,使全体公民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,构筑起精神的国防。因此,承认国家是国防教育的主体,是对国家职能的全面认识;忽视国家在国防教育中的主体地位,是对国家职能的片面理解。

   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言论中,都肯定了国家在国防教育中的主体地位。江泽民曾指出:"只要国家存在,就有国防,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下去"。这一指示把国防教育与国家的存在相提并论。张万年则提出:"国防教育,是国家为巩固和加强国防而对公民进行的普及性教育。"作为中央军委副主席,他特别强调了国家进行国防教育的目的性。

    其次,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国防教育中的主体地位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规定:"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,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,掌握基本国防知识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,自觉履行国防义务。"在这里,已经非常明确地以法律形式,表明了"国防教育"是"国家行为"。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规定:"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……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。"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》则规定:"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、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。"这些法律条款,都明白无误地肯定了国家是国防教育的主体。

    第三,国家在国防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是通过政府行为实现的。国防教育是关系到国家安危和民族凝聚力的教育活动。虽然政府鼓励公民自觉地进行国防教育,但是,这项活动在本质上却是政府行为。我国的《国防法》规定,国务院"领导国防教育工作。"《国防教育法》规定:"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。""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。"

    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强调了政府在国防教育活动中的主导作用。江泽民在上海工作期间就提出,通过政府组织、军队配合、舆论宣传、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,使全民国防教育走向社会化、制度化。他非常明确地把国防教育的组织责任放在了政府身上。

    第四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组织和参加国防教育活动。虽然法律规定了国家是国防教育的主体,但是,也同时赋予了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国防教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。《国防教育法》规定:"国家支持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。""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,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。"虽然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,但这并没有影响国家在国防教育中的主体地位。因为,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,总是带有很大的局限性,其活动影响也是有限的。完全靠社会组织和个人,无力承担起全民国防教育的重任。对国防教育这一重大社会责任的理解应该是,国家是国防教育的主体,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的国防教育活动,是国防教育不可缺少的补充形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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